(2013)薛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李孟君与张庆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薛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中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3月24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元月23日,双方育有一女,取名张爽。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时间较短,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不愿工作挣钱,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不仅不听,还多次动手殴打原告。为了家庭生活,原告无奈于2011年外出打工挣钱养家。被告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的身体,也伤害了双方之间的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婚生女张爽由被告抚养;4、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被告有时因家庭琐事唠叨原告。经审理本院查明,2006年元月23日,原、被告育有一女,取名张爽。2006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其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是被告不工作挣钱养家。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婚生女张爽年龄尚小,其需要一个健康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因此,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中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