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三金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金龙、李祖朋、王凌峰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金龙,李祖朋,王凌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三金字第64号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国范被告:郝金龙,男,生于1963年7月12日,汉族,农民被告:李祖朋,男,生于1985年8月27日,汉族,农民被告:王凌峰,男,生于1967年12月2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郝金龙、李祖朋、王凌峰为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温 舰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