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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刘金华与孙甲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华,孙甲业,吕建珍,陆伦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1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华,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忠明,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甲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珍,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甲业,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陆伦敏,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上诉人刘金华因与被上诉人孙甲业、吕建珍、原审被告陆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3)怀民初字第03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金华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金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六十元,由孙甲业、吕建珍负担五百一十五元(已交纳),由刘金华、陆伦敏负担八百四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金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丽新代理审判员  孙 京代理审判员  魏志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霍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