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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赵正荣与陈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荣,陈玉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031-2号原告赵正荣。委托代理人林素娥。被告陈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荣与被告陈玉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荣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正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保全费120元,合计146元(此款已由赵正荣预交),由赵正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颖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