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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姚妍与陈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妍,陈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48号原告姚妍。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原告姚妍与被告陈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具体,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