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姚妍与陈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妍,陈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848号原告姚妍。委托代理人韩雪平,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原告姚妍与被告陈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具体,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