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二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二初字第477号原告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汇鑫路16号。法定代表人许福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传存,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飞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44元。减半收取3022,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新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