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陈龙与薛玉洁、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薛玉洁,杨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陈龙,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郑春辉、陈卫东,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玉洁,男,汉族,1983年5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杨晓燕,女,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陈龙与被告薛玉洁、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玉洁、杨晓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21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整,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时间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二被告在上述借条上签名确认。但二被告未能按约定及时返还借款及利息。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均被其拒绝。故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薛玉洁、杨晓燕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薛玉洁与杨晓燕为夫妻关系。原告陈龙持有一份《借据》,该借据载明:薛玉洁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8月21日向原告陈龙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21日止,借款人签名为薛玉洁、杨晓燕,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21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二被告的户籍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可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玉洁、杨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龙返还借款1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2月2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如果被告薛玉洁、杨晓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1元,由被告薛玉洁、杨晓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洪代理审判员 卢泽潇人民陪审员 陈亚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占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