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桂刑经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懿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刑经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懿,男,1981年3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下山镇院子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崇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辩护人许建功,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懿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四月七日作出(2013)崇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被扣押的16.82吨烟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睿、郑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懿及其辩护人许建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崇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纤代审判员  韦 锋代审判员  谭刘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