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东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潘某,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振飞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