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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东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东民初字第777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潘某,男,1981年2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潘振飞人民陪审员  徐丁香人民陪审员  毕业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