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秦莲娥与益阳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莲娥,益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莲娥。委托代理人朱顺德,系秦莲娥之亲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曾跃红,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钢,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莲娥与被上诉人益阳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秦莲娥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2)益赫民一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莲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莲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莲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秦莲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代理审判员 刘艳芝代理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