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万甲与万乙、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甲,万乙,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万甲。被告万乙。被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原告万甲与被告万乙、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甲,被告万乙,被告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甲诉称:其系被告万乙之父,被告蔡某、被告万乙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6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万元,当月,被告万乙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原告认为上述借款15万元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被告万乙、被告蔡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万乙辩称:上述15万元确为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所借。被告蔡某辩称:当时,两被告共同购车共花费23万元,其中,原告于2008年9月6日直接付给车辆4S店15万元,蔡某认为该15万元是原告给被告万乙的陪嫁,并不是借款。据此,蔡某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万乙之父,被告蔡某、被告万乙系夫妻关系。2008年9月6日,被告万乙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万乙收款后于当月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金额予以确认。嗣后,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万乙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用于与被告蔡某共同购置一辆牌号为沪GLXX**荣威550轿车,该车为被告万乙、被告蔡某家庭共同生活所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借条》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万乙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至今未返还。基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且被告万乙所借15万元用于两被告共同购车,依据相关规定,上述借款15万元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万乙、被告蔡某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蔡某关于该15万元为原告给被告万乙的陪嫁之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乙、被告蔡某共同返还原告万甲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万乙、被告蔡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