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燕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云红与王爱平、鞠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红,王爱平,鞠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刘云红,女,1971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浙波(系特别授权)。被告王爱平,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鞠俊华,女,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红与被告王爱平、鞠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