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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高新行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泰州市五星工业气体厂与泰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五星工业气体厂,泰州市规划局,泰州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泰高新行初字第0012号原告泰州市五星工业气体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刁铺街道许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洪善,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乐邦(特别授权),男,1941年8月4日生,汉族。被告泰州市规划局,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丁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宁,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泰州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北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凌鸭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利春,江苏唯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州市五星工业气体厂诉被告泰州市规划局及第三人泰州市亿嘉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州市五星工业气体厂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五星工业气体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春华代理审判员  李剑峰人民陪审员  马华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