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吴龙达与毛芳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龙达;毛芳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吴龙达。被告:毛芳来,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代表人:方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达诉被告毛芳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龙达于2013年11月25日以与对方当事人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龙达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龙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龙达负担。审 判 员 黄步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静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