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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34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君宝等与美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君宝,王贻楠,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516号原告林君宝,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原告王贻楠,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君宝,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路汉威大厦A座9A15-16、10层1002单元。负责人于璐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雅,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林君宝、王贻楠与被告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北京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林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君宝、王贻楠,被告美亚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林君宝、王贻楠诉称:林君宝、王贻楠因去欧洲旅游遂于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美亚北京分公司的万国游踪境外旅行保障钻石计划产品。2012年9月16日,林君宝、王贻楠旅行至意大利罗马时车内物品被盗,林君宝、王贻楠在当地报警并在警局备案。事后,美亚北京分公司拒绝理赔。现林君宝、王贻楠诉至法院,要求美亚北京分公司赔偿保险金16769元(丢失物品金额12028元、差旅费474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美亚北京分公司辩称:林君宝、王贻楠的财产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双方未约定差旅费,故不同意林君宝、王贻楠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林君宝、王贻楠通过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投保,美亚北京分公司向林君宝、王贻楠签发美亚“万国游踪”境外旅行保障计划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林君宝、王贻楠,总保费138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2日0时至2012年9月28日23:59:59时止;保险项目包括旅行者随身财产(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2500元)保险金额10000元,个人钱财保险金额2000元。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投保流程显示,投保声明载明投保人确认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申请投保;投保交费前须阅读并同意上述投保须知、声明及保险合同条款,并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保险合同载明,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14)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诉讼中,林君宝、王贻楠称购买保险时阅读了保险条款,但认为美亚北京分公司有义务讲解。2012年9月16日,王贻楠在意大利罗马报案,报案记录写明,其将车停在道路旁的停车位上,回来取车时,发现车本身“allright”,但是所有行李都被偷了;包括导航仪、4个行李箱、衣服、相机、手机等。庭审中,林君宝、王贻楠称当时车辆停放在正规停车场,但是因为周末所以没有看管人员,“allright”理解为“还好”。美亚北京分公司称“allright”理解为“完好无损”。后,林君宝、王贻楠向美亚北京分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写明,2012年9月16日,林君宝、王贻楠旅行至意大利罗马,下午1点左右将车停放在斗兽场附件的公共停车区,然后下车游览;大概1:40左右回到停车区发现,车门完好,车内物品被盗;损失美旅品牌箱包4只、三星手机一部、导航一部、相机一部等。2012年11月1日,美亚北京分公司给王贻楠出具拒赔通知,写明,经审核,警察证明及王贻楠的说明上注明王贻楠把车停好后离开,当回来时发现车辆无损,车内物品被盗;根据保单责任除外条款,对“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故对于索赔申请未予认可。诉讼中,林君宝、王贻楠提交差旅费票据,美亚北京分公司认可票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双方未约定差旅费,与本案无关。上述事实,有林君宝、王贻楠提交的保险单、报警记录、附页、拒赔通知;美亚北京分公司提交的网站购买流程说明、保险条款及发票等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美亚北京分公司向林君宝、王贻楠签发保险单,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写明“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林君宝、王贻楠购买保险时阅读了保险条款,且投保声明载明投保人确认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申请投保;投保交费前须阅读并同意上述投保须知、声明及保险合同条款。现林君宝、王贻楠将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故林君宝、王贻楠要求美亚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丢失物品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差旅费,故林君宝、王贻楠要求美亚北京分公司支付保险金(差旅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君宝、王贻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君宝、王贻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林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