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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斗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斗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023号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东门转盘祥和大厦5楼,组织机构代码73982550—1。法定代表人:曹自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相柏,男,汉族,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斗贵,男,汉族,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斗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华贵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市圆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珍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