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84-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新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新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484-15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5号。法定代表人龙学勤。被告吴新华,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华亿黑茶馆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广州市鼎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吴新华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三十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三十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三十案受理费共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 俭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珍钟灿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