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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伟荣与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荣,冉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338号原告:王伟荣。被告:冉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荣诉被告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磊于2013年11月25日明确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