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即商初字第2095号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山办事处石龙庄村村南,组织机构代码67177933-4。法定代表人李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典勋、乔显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咸阳路10号,76363218-8。负责人宫英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华龙,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居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显秀,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鲁B×××××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58465元,价格鉴定费1700元,吊装施救费2000元,拆检费1600元,共计63765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应按我公司定损的21830元价格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投保鲁B×××××号特种车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71000元,保险期限自2013年5月13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2日24时止。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5月28日15时许,原告驾驶员马德奎驾驶被保的鲁B×××××号车牵引鲁B×××××号挂车,沿S602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树庄西,因躲车驶入路北侧沟内,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马德奎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损失被告定损为21830元,原告对该损失价格不予认可。2013年7月30日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即墨市价格认证中心对鲁B×××××号车辆损失鉴定为57465元,挂车鲁B×××××号损失1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700元,拆检费160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6376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保险单、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书、鉴定费票据、拆检费收据、维修费收据、施救费发票、行驶证、驾驶证、车辆损失鉴定书说明,被告提交的车辆损失确认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2013年5月10日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车损款58465元中,有挂车鲁B×××××号车的损失1000元,该挂车未在被告处投商业保险,应扣除该项损失金额。其他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的车辆损失应按其公司定损的金额赔偿,本院认为,被告对投保车辆的损失进行定损,原告对定损的金额并未认可,属被告单方行为,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原告青岛康力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27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到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孙居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伟(法律条款见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