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建辉与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3)望执字第822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辉,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雷建辉。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双江口镇新建街3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2]长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6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