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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龙江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纳溪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江,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宣明,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江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泸中刑管字第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静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江及其辩护人宣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请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13日提请恢复审理。本案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龙江在任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地藉办证中心主任、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母某某、何某甲、唐某某、张某甲、文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人以发牌钱、发红包等方式送的现金共计32.5万元。分别是:1、2008年之前的一天,收受蓬安安居房产公司老总母某某送的2万元现金。2、2008年年底至2011年4月期间,先后三次收受了南充市万泰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何某甲请客吃饭、发牌钱等方式送的贿赂现金2.6万元。3、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先后两次收受万事兴房地产公司唐某某送的贿赂现金3万元。4、2008年至2010年4、5月期间,先后多次收受鑫宇腾飞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甲及文某某所送的贿赂现金8.4万元以及价值1000元左右的一条黄鹤楼香烟。5、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明宇房产公司张某乙以发牌钱、送红包等方式送的贿赂现金共4万元及1万元的明宇酒店的房卡。6、2010年初至2011年1月期间,先后两次收受南充市京华房产公司老总陈某某以发牌钱、发红包等形式送的贿赂现金人民币4.2万元现金。7、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分两次收受成都维益评估公司老总李某某送的贿赂现金3.3万元。8、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年底前后,先后3次收受南充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庞某某送的贿赂现金1.8万元。9、2011年先后三次收受南门坝土地项目业主谷某某以发牌钱等方式送的贿赂现金2.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龙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江有自首情节,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龙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辩称自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何某甲、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母某某是过年送的拜年钱,自已没有为其谋取利益。请求法院从轻处理。被告人龙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地价评估中心是一个企业,是一个中介机构,龙江只是一个工人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来定性;2、龙江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其收受的打牌钱不应作为受贿金额。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龙江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龙江任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办证中心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主任。2007年至2011年,被告人龙江在任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地藉办证中心主任、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母某某、何某甲、唐某某、张某甲、文某某、张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庞某某、谷某某等人以发牌钱、发红包等方式送的现金共计30.8万元。分别是:1、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龙江在蓬安安居房产公司老总母某某的车上收受母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为母某某在办理公司建设的住房土地证过程中给予关照。2、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龙江收受了南充市万泰房地产公司老总何某甲送的现金2万元,为何某甲在其公司正阳路一宗土地改变用地条件评估时予以关照。3、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被告人龙江先后两次收受万事兴房地产公司唐某某送的现金3万元,为唐某某所在公司正阳路土地改变使用条件评估时给予关照。4、2008年至2010年4、5月期间,被告人龙江先后多次收受鑫宇腾飞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甲及文某某所送的贿赂现金8.4万元以及一条黄鹤楼香烟,为他们土地办证、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评估过程中给予关照。5、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龙江先后多次收受明宇房产公司张某乙以发牌钱、送红包等方式送的贿赂现金共4万元,为其在东方花园酒店190亩土地在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评估过程中给予关照。6、2010年初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龙江先后两次收受南充市京华房产公司老总陈某某以发牌钱、发红包等形式送的贿赂现金4.2万元现金,为其在高坪区阳春路的地块用地上给予关照。7、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龙江分两次收受成都维益评估公司老总李某某送的贿赂现金3.3万元,为该公司顺利拿到项目经费给予关照。8、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年底前后,被告人龙江先后3次收受南充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庞某某送的贿赂现金1.8万元,为其公司位于正阳路的一宗地在置换评估过程中给予关照。9、2011年被告人龙江先后三次收受南门坝土地项目业主谷某某以发牌钱等方式送的贿赂现金2.1万元,为谷某某在土地置换过程中给予关照。另查明,检察机关于2012年9月7日以受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龙江于2012年9月2日自述材料,在自述材料上写清因为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2012年9月5日被告人龙江在省纪委的谈话笔录中,如实讲清了自己受贿的事实。以上犯罪事实系检察机关立案前尚未掌握。案发后,被告人龙江的家属代为退清赃款30.8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案发时间、案件来源、对被告人龙江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南充市国土局文件、南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事业单位清理情况统计续表,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函。证明被告人龙江的身份信息,被告人龙江2003年3月至2008年2月任南充市国土局地籍办证中心主任,2008年2月14日任南充市国土局地价评估中心主任,南充市地籍办证中心的工作职责及南充市地价评估事务中心的职责是为政府进行地价管理服务,拟定全市土地定级、基准地价、并定期更新标定地价、地价动态监测;承担政府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办理改变供地方式、改变用途、改变用地条件等用地手续进行的地价评估;承担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备案和地价确认初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有关地价研究、土地利用规划、地产投资效益分析、评价等咨询服务。地籍办证中心、地价评估事务中心系南充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3、南充市京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明宏房地产开发公司、万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蓬安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万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鑫宇腾飞房地产开发公司、明宇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维益评估公司、南充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营业执照。维益评估公司担任基准地价调整评估工作合同及发票,证明成都维益评估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与南充市国土局签订书面合同,承担南充市城区土地基准地价调整报告、基准地价表等合同义务。费用为160000元。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正阳路地块改变容积率评估材料,证实南充市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于2010年4月30日根据万事兴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对该公司位于南充市正阳路的相关地块作出土地估价报告。南充市国鑫房地产公司茶盘路土地改变用途及转让评估材料,证实南充市地价评估中心根据国鑫房地产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1月8日对该公司位于嘉陵区茶盘路的地块作出书面价格评估。南充市京华房地产公司补交土地出让金材料,证实南充京华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年底补办京华上上城项目土地出让金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的申请、土地出让合同、缴款发票等相关手续。蓬安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白土坝路地块土地登记材料,证实南充蓬安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顺庆区白土坝路地块相关审批手续。明宇环球置业公司东方花园酒店项目变更土地用途地价评估等材料,证实南充明宇环球置业公司于2009年因东方花园酒店项目改变土地用途及超面积用地补办手续相关的申请、政府批复、地价评估事务中心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万泰房地产公司正阳路地块土地估价报告,证实南充万泰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因正阳路地块改变土地用途及超面积用地补办手续,由南充市地价评估事务中心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国鑫房地产公司茶盘路地块土地估价报告,证实南充国鑫房地产公司于2010年因茶盘路地块改变土地用途,由南充市地价评估事务中心出具价格评估报告。4、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自首的情况说明、自述材料、谈话笔录,证明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龙江自述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情况及2012年9月5日龙江在省纪委的谈话笔录,如实交待了受贿的事实。5、被告人龙江的供述,证实了自己于2003年至2008年在地藉办证中心工作,2008年至今在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任主任。2010年初至2011年1月期间,南充市京华房产公司老总陈某某以发牌钱、发红包的方式送过自己4.2万元,感谢自己在高坪区阳春路地块用地等事情上为其谋福利,2011年,南门坝土地项目业主谷某某先后三次以发牌钱等方式向自己送了2.1万元。2008年年底至2011年4月期间,南充市万泰房地产公司的老总何某甲以发红包、发牌钱的方式向自己送了现金2.6万元。2008年之前的一天,蓬安安居房产公司老总母某某在其车上送给自己现金2万元,让自己帮助他们公司办理建设住房需要的土地证。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万事兴房地产公司唐某某在玉带路彩虹桥旁边的星巴咖啡包间内送给自己现金2万元;2010年的一天,收受唐某某现金1万元,为新开的嘉陵区鹰金钱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地块的评估以及在正阳路的一块地的土地评估事宜提供帮助谋利。2008年底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分别在顺庆区北湖路的凯撒大酒店约定的房间内、南充大酒店的茶坊包间以及自己的办公室内,先后多次收受鑫宇腾飞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张某甲和文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8.4万元以及价值1000元左右的一条黄鹤楼香烟,为该公司在嘉陵区茶盘路需要办理改变用途的几块土地在评估地价时提供帮助谋利。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分别在自己的办公室、南充宇豪大酒店,先后收受了明宇集团的张某乙所送的4万元现金以及1万元明宇连锁酒店的消费卡,为该公司在东方花园酒店项目上提供帮助谋利。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分别在南充大酒店、自己的办公室内,先后两次收受四川维益评估公司老总李某某所送现金3.3万元,为该公司能承办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以及该项工作完成后的资金结算事宜上提供帮助谋利。2010年上半年至2011年年底前后,分别在语带路老船王火锅、顺庆区莲池路和北湖路交界处的凯悦大酒店约定的房间内、以及自己的办公室内,先后四次收受了南充市第三建筑公司第七分公司庞某某所送的现金2.1万元,为该公司位于正阳路的一宗地的置换评估提供帮助谋利。6、证人母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已在南充市从事房地产开发时期,于2006年在送龙江回家的路上,在自己的车上向龙江送过2万元钱,为自己公司的商住楼办理需要的土地证提供帮助。7、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至2010年初的一个晚上,分别在玉带路彩虹桥旁边的一个茶坊包间内、南充大酒店,自己分两次送了3万元现金给龙江,让龙江为自己公司位于正阳路上龙吟水郡小区因增加容积率而需要重新作土地出让价评估的事宜上提供帮助。8、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08年至2010年4、5月期间,先后多次送龙江现金8.4万元以及价值1000元左右的一条黄鹤楼香烟。请求龙江在土地评估价格上面多多关照。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0年初的一天,自己以牌钱的方式送给龙江2000元现金。2011年1月份春节前一天,自己在龙江住的市政府新区颐和家园小区门口事先准备好的4万元现金送给了龙江,感谢龙江在自己公司土地补交出让金的过程中提供了帮助,让其公司最后可以按照2005年的地价标准来补交,这样可以少交60余万元。10、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1年先后在巴哈咖啡吧的一个单间内、龙江的办公室内、南充万泰大酒店,先后以送红包、发牌钱的方式向龙江送了2.1万元现金,让他在南门坝、望天坝土地评估的事情上提供帮助。11、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实自己在2008年年底,自己在和龙江一起吃饭之前,向龙江送了2万元现金。在2010年年底,和龙江一起打牌,见龙江输了,不想赢他的钱,所以摸了3000元钱给他,2011年年底,又和龙江一起打牌,在要结束时,内见龙江输得多,摸了3000元钱给他,给他说我技术比你好点,给你补起。二次他都是收了的。主要是为了让龙江为其公司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正阳路的一块约4900多平方米土地的评估提供帮助谋利。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节前至2010年春节前,自己分别在龙江的办公室、南充宇豪大酒店,先后向龙江送了4万元现金以及1万元明宇连锁酒店的消费卡,为自己公司在东方花园酒店项目上提供帮助谋利。13、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自己分别在南充大酒店、龙江的办公室内,先后两次向龙江送现金3.3万元,请龙江为自己公司能承办在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基准地价的评估工作以及该项工作完成后的资金结算事宜上提供帮助谋利。14、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于2011年8月至2011年期间,自己分别在南充市凯悦大酒店、南充市玉带路的一个火锅店、龙江的办公室,总共送过三次钱共计1.8万元给龙江,为自己公司在南充市顺庆区现在的正阳路的一块土地置换的事情让龙江提供帮助谋利。1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毕业后分配到南充市国土局工作。在此期间,2003年至2005年任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至2008年任办公室主任,其中2006年至2007年下派到蓬安县国土局任局长,2008年至2012年3月任土地利用科科长,现在是耕地保护科科长。在南充市国土局工作期间,参加了一些开发商的宴请,但都不是找自己办事,自己只是局里的同事邀自己一起去吃饭和打牌。大概在2010年底的一天下午,龙江给自己打电话,约自己在万泰大酒店吃晚饭。自己去后看见何某甲也在场,在吃饭的过程中,何某甲对我们说万泰房地产公司在驻春路与铁路线之间有两块地被政府占用一直没有得到补偿,他希望可以置换或者今后买地时抵扣地价款,并表示希望自己和龙江在以后给予关照。自己和龙江当时都答应何某甲尽量帮忙。饭后,我们三个人就在万泰大酒店茶坊一间雅间内斗地主,在打牌之前,何某甲讲他斗地主打得好,不想赢我们的钱,就当着自己和龙江的面,分别给自己和龙江每人发了3000元的牌资,打完牌自己确实输了些,然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2011年上半年,准确日期记不到了,何某甲又约自己和龙江在嘉陵区滨江大道“地中海蓝”小区门口的花神咖啡的喝茶摆谈,后又斗地主,在牌桌上何某甲还是给自己和龙江每人发了3000元的牌资,打完牌我们一起吃了芋儿鸡后就回家了。16、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于1998年至今在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地价评估事务中心任工作员。国土资源局地价评估事务中心的是从事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地价评估,就是土地出让、转让、置换等涉及到的土地价格评估。南门坝、望天坝地块置换这个事情因为种种原因拖了好几年都没有解决,大概在去年的某天,具体日期都记不得了,地价评估中心的龙江主任找自己和杜某某让我们估算一下南门坝和望天坝的地块价格,这个估算只是起一个内部参考作用,自己和杜某某简单去看了下地块后,就给龙江口头说了一下我们给出的参考价格,记得自己给龙江说的望天坝的平均价格是每亩230万。后来这两块地最后用的到底是哪个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就不清楚了,龙江也没吩咐自己做其他事情了,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大概是在2009年初的时候,文某某到自己在国土局的办公室找自己说他们国鑫公司在南充市嘉陵区茶盘路有几宗地想把土地用途从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想让自己帮下忙,自己就给文某某说,这个事情让他先到隔壁办公室去找龙江主任,因为地价评估事务中心的工作事项都是由龙江在指派,自己没有办法直接办理这个事情,文某某就说那如果以后你在办这个事情的话就请多关照兄弟。后来文某某是怎么去联系龙江的我就不清楚了,但后来龙江确实是把茶盘路那几块地的评估事项交给了自己来办并让自己尽快办理,记得自己在一个周之内就把评估报告拿出来了。在茶盘路地块评估过程中,你的评估报告是否偏向于国鑫公司?没有偏向国鑫公司,自己就是加快了办理进度,一方面龙江主任是给自己打过招呼让尽快办理的,另一方面确实文某某是自己的校友,也做个顺水人情。17、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8年年底的时候,何某乙是找自己帮过一次忙的,当时何某乙给自己打电话说他不认识南充市国土局地价评估事务中心的主任龙江,何某乙说他要找龙江有点事,但具体是什么事何某乙也没有给自己说,他就请自己让自己帮忙请龙江出来吃顿饭,当时考虑了下,想到何某乙又不是在工作业务上要找自己帮忙,就答应了他这个事。后来一天自己就打电话去约了龙江,说有个老板想约他出来吃个饭,龙江犹豫了一下还是答应了。结果当天晚上,自己、龙江还有何某乙就在丝绸路的乔记鱼庄吃的饭,吃饭的时候也没有谈什么工作上的事情,事情就是这样的。18、杜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1998年至今都是在南充市国土局地价评估事务中心担任工作员。南门坝、望天坝土地置换的事情我们地价评估事务中心是没有出具评估报告的。自己只是记得大概在去年地价评估中心的主任龙江让自己测算一下南门坝生态公园地块的价格,让评估中心的沈某某测算望天坝地块的价格,当时自己测算出来是每亩300万元左右,自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龙江后就没有管这个事了,后来也没有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在2009年的一天,龙主任让自己评估南充万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正阳路一宗土地的地价,龙主任同时给自己说在评估的时候尽量关照一下这家公司,评估结果上要尽量对这家公司有利,把土地价格评估低一点同时要加快办理。还有就是大概在2010年年初的时候龙江把万事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正阳路的一宗土地的评估工作交给自己来办,当时龙江也是在他办公室里私下给自己说要关照一下这个公司,尽块办理并把价格弄低点。还有就是在2009年下半年,有一天龙江让自己到他的办公室去,他就给自己说,东方花园酒店这个项目比较大,彭某某局长也是打过招呼的,要关照下这个公司争取尽快办理,并尽量减少房地产公司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后来自己抓紧时间看了明宇公司提交的资料后发现该地块也是因为取得时间较早,没有容积率指标,自己给龙江主任汇报了这个事情后,他就指令自己按照市政府关于容积率管理的那个文件规定以1.8的数值作为容积率,后来自己也是只用了几天时间就把评估报告初稿做出来了,龙江也是签字认可了的。龙主任倒是给自己说过要关照这些公司适当调整一下地价,让这些公司少缴土地出让金,尽快办理评估事宜,但自己在实际工作中都是按照既定的指标来办事,并出具评估报告的初稿,最后采用的评估数据是什么,是否倾向于这些房地产公司自己就不清楚了。只是在在办理评估事项的过程中加快工作进度,只要是龙江主任是打了招呼的,自己都只有放开其他工作立即办们具体办理地价理他交办的事。19、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2005年至今任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自己先后分管过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矿山管理、土地法规监察、土地测绘、信访、土地利用、土地交易、土地评估、地籍管理等工作。东方花园酒店项目是南充明宇地产集团的一个土地开发项目,这个项目的时间大概在2009年的样子,自己记得当时这个项目上马的时候,涉及到了土地用途性质变更方面的问题,那块地原来的土地用途是商业办公用地,明宇集团为了开发这个地块需要把土地性质变更为居住兼商业用地,这个项目当时我们局的地价评估事务中心的龙江都来给自己汇报过的,所以自己了解一些,但具体情况要龙江才知道。自己就是被明宇集团的人邀请出来吃过两次饭。自己在2009年的时候分管了地价评估方面的工作,所以地价评估事务中心的主任龙江要来给我汇报这些事,自己记得在2009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得了,自己、龙江还有明宇集团的负责人蒲某某、张某乙在南充北湖宾馆的一个餐厅去吃了顿饭,当时这个饭局是谁去约的自己都记不清了,反正吃饭之前还打了一会儿牌的,吃饭的时候,蒲某某他们还说请我们在东方花园酒店项目的问题上多费点心,龙江表态没有问题,吃完饭后我们就走了。这个饭局是明宇集团的人请的我们,我们国土局这方还有哪些人去吃了饭的我记不清了。还有就是在2009年都快要年底了,张某乙还有明宇集团的其他什么人请自己和龙江在南充市的宇豪大酒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谈的还是关于东方花园酒店项目土地方面的事情,好像张某乙他们也是让我们国土局尽快办理手续等问题,反正具体是什么事只有龙江才清楚,吃完饭后我们就都各自走了。20、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龙江退赃款30.8万元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指控的金额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龙江在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江系初犯、在案发后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江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龙江只是一个工人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本案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定性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事实,决定对被告人龙江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江的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二、本案涉案赃款3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余静代理审判员  余鑫海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