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卢廷柱,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卢廷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卢廷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6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西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6652-9。法定代表人:邢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全,男,1950年6月2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虹,男,汉族,1951年9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廷柱。委托代理人:卢朝良,男,汉族,1952年7月25日出生。上诉人四川华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卢廷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3)璧法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卢廷柱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卢廷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廷柱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廷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卢廷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