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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方民一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方民一初字第47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03月1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1975年08月16日出生,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甲,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被告孟某乙,男,出生日期、职业不详。被告孟某丙,男,出生日期、职业不详。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甲、被告孟某乙、被告孟某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乙及被告孟某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孟某甲原系夫妻,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我俩又在一起同居生活,并于当年去建三江农场种地。2012年春,孟某甲因包地缺钱向我借款220,000.00元,2012年8月,我俩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在分手前我与孟某甲及孟某甲的哥哥孟某乙、叔叔孟某丙经协商后书写了一份“连带责任协议”,约定孟某甲欠我的种地投入款22万元于2013年05月01日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承担1.5分利息,并由孟某乙和孟某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逾期后经我多次索要,孟某甲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孟某甲给付种地投入款220,000.00元,逾期利息14,850.00元,合计234,850.00元。孟某乙与孟某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连带担保责任协议1份,主要内容为:协议离婚后又一起同居生活,由于感情不合再次分手,经协商孟某甲同意返还王某某种地投入款22,000.00元,欠下所有外债和雇人工资由孟某甲偿还,与王某某无关。还款日期定为2013年05月01日,违约愿负法律责任,按1分5厘计算利息。男方孟某甲(签字按押),女方王某某(签字按押),连带担保责任人孟某丙、孟某乙(签字按押),2012年08月24日。被告孟某甲辩称,我对协议内容无异议,同意按所签协议给原告钱,但现在无能力一次付清,同意分三年付清欠款。被告孟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孟某乙、孟某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孟某甲与王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又同居生活。后双方到前进农场种地,王某某为承包耕种土地投入220,000.00元。2012年08月,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决定不再同居。经协商,王某某与孟某甲于2012年08月24日签订了一份连带保证责任协议书,约定2013年05月01日前孟某甲付清王某某种地投入款220,000.00元,逾期不付按一分五厘计算利息,并由孟某乙及孟某丙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协议由上述四人分别签字按押。逾期后孟某甲未付此款,故王某某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孟某甲未按约定给付王某某种地投入款,并以无钱为由要求分期给付,王某某对此不同意,孟某甲应予立即给付。孟某乙及孟某丙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某请求给付种地投入款及利息数额合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某甲给付原告王某某种地投入款220,000.00元、逾期利息14,850.00元,合计234,850.00元;被告孟某乙、孟某丙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823.00元由被告孟某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长军人民陪审员  张庆云人民陪审员  周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宝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