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催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87号申请人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四团经济小区B区A座10号。法定代表人邵国兴,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明章,男,身份证号码:XXX。申请人上海东翼机床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号码3100005121428936,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南京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北京西路支行,收款人徐工集团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即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晓斌审 判 员 王 玫代理审判员 高 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夏颖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