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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朱水祥与高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水祥,高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912-2号原告朱水祥。委托代理人沈永水。被告高尔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水祥诉被告高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水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尔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水祥撤回对高尔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朱水祥负担。审 判 长 陈      利      红代理审判员 郦  �  �   �  金  晶人民陪审员 赵央利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裘      龙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