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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池和贵与嵇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和贵,嵇建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51号原告池和贵,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嵇建兴,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池和贵与被告嵇建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池和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嵇建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池和贵诉称,被告嵇建兴于2012年9月6日向原告池和贵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嵇建兴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的事实。被告嵇建兴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池和贵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嵇建兴缺席,虽未经被告质证,但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经依法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于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嵇建兴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池和贵借款。2012年9月6日,原告池和贵以现金支付方式出借给被告嵇建兴50000元,被告嵇建兴当即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归还欠款,故双方纠纷成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及时归还欠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是本案的过错方,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嵇建兴归还原告池和贵借款本金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被告嵇建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