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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一初字第109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王某,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8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7日婚生一女王思宇。我和被告从认识到结婚实际在一起接触的时间不到一个月,互相之间性格爱好都不是很了解,在此之前我也没有谈过恋爱,实际上我们的婚姻是一个没有什么感情基础的婚姻。在举行婚礼的前三天,我们就开始为操办结婚的事宜争吵不休,但是当时还是顾及到多方面的原因草草的结婚了。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吵架成了家常便饭,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把钱看得太重,在被告的眼里钱可以代表一切,被告虚荣心太重,经常拿她周围的朋友、同学去比较,总认为我没有什么能力。我的能力满足不了被告虚荣心的要求。我们在对待孩子的问题矛盾突出,孩子是缺少母爱的,被告以打骂方式教育孩子。被告还经常怀疑我有外遇。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和被告现已分居4年,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这种生不如死的生活我实在是无法再继续面对了。2004年8月曾起诉来院,被法院驳回起诉。2006年1月我又一次到贵院起诉离婚,因为当时是春节,我自己回老家过春节,春节期间天天给我发短信,打电话,表示一定要好好过日子不吵架,我又一次心存不忍到贵院撤诉。好景不长,撤诉不长时间,吵架的日子又开始了,此时已到孩子高中学校的关键时期,没有再次起诉,现在孩子已经上了大学,我跟被告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诉至来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孩子情况属实。婚后我们感情很好。我们吵架是因为原告经常不回家,原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孩子都是我带,只要我稍微说错话,被告就回办公室住了。2004年我发现原告跟一个叫金婷婷的女人暧昧,金婷婷是一个饭店的服务员,我打电话警告过金婷婷不要影响我们夫妻感情,后来他们分手了。2009年我发现原告跟其单位同事苏菲关系好,我给苏菲发短信,告诉她不要影响我们夫妻感情,苏菲回短信说是原告勾引她的。我跟踪原告,看见原告跟苏菲一起吃饭,我给苏菲挠了。原告把我摁倒,从二楼给我拖了出去,苏菲趁这个机会跑了。我打的110,原告也跑了。原告怕我到其单位闹,回家主动跟我和好。我以为我们能好好过日子,但是原告对我鸡蛋里挑骨头,对我不满意。今年五一我们分室居住。现在原告离家四天了,去哪了我也不清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王思宇(1992年4月17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先怀疑原告有外遇,后又认为原告与其单位的女同事关系暧昧,为此还在外面的饭店与该女同事发生厮打等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住址证明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等生活琐事吵架致夫妻感情不睦。在诉讼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应给予和好机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不宜再坚持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