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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永明诉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明,涡阳县闸北供销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00371号原告:杜永明,男,58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明诉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