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民一初字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杜永明诉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明,涡阳县闸北供销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00371号原告:杜永明,男,58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永明诉被告涡阳县闸北供销社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