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特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周立英与湘潭市湖湘公证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立英,湘潭市湖湘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特字第699号申请人周立英(曾用名周立红),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湘潭市湖湘公证处(原湘潭市第二公证处)。负责人刘文胜,湘潭市湖湘公证处主任。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周立英、湘潭市湖湘公证处申请确认双方于2013年11月22日在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岳人调协字(2013)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本案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胡聪玲适用特别程序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1994年,因湘江防洪大堤建设,拆除了周立英与前夫罗学云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同年十月,罗学云与雨湖房管所签订了直管公房租约及无偿集资协议,办理了入户手续,1996年12月17日,该房屋的承租方由罗学云变更为周立红(周立英的曾用名),租金结算至1996年12月31日止。2006年6月至2009年6月,周立英因长期外出导致欠租,违反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2009年6月21日,雨湖房管所依法依规腾空收回该房屋,并向湘潭市第二公证处(现湖湘公证处)申请对财产的搬离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湖湘公证处出具了(2009)潭证内民字第0367-15号《公证书》。事后,因雨湖房管所丢失其财物,周立英对依规腾空房屋及《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湖湘公证处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财物清点不够细致,先后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为妥善解决周立英上访事件,经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考虑到当事人周立英的实际情况,由湘潭市湖湘公证处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周立英58000元,由雨湖区建城路新1栋1单元112号公房腾退引起的信访事项就此终结;2、申请人周立英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3、申请人周立英完全息访息诉是本协议条款履行的前提和基础,申请人周立英作出书面息访息诉承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任何机关、部门提出投诉、上访、仲裁、诉讼等,如申请人周立英反悔,申请人湘潭市湖湘公证处可以依法追缴已补偿的资金并保留相关民事诉讼的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周立英、湘潭市湖湘公证处于2013年11月22日在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岳人调协字(2013)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周立英、湘潭市湖湘公证处在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岳人调协字(2013)00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聪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淼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