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融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江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钱某,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福建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了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长 林光生审判员 何尚如审判员 王绍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