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1)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