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化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执字第233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茂化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黄俊棋,男。被执行人陈土胜,男。被执行人古福娟,女。被执行人李豪荣,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土胜、古福娟、李豪荣的银行存款。二、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三、划拨被执行人陈土胜、古福娟、李豪荣在银行的存款。四、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鸿杰审判员 :李土权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香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