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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潘敏强与朱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敏强,朱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00号原告潘敏强。被告朱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敏强与被告朱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敏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50元,由原告潘敏强负担。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