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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商艳坤与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艳坤,吉林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商艳坤,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抚余县。委托代理人���祎,吉林朗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张兴义,院长。委托代理人乔连铭,该医院医生。委托代理人闫忠海,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艳坤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艳坤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祎和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乔连铭、闫忠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艳坤诉称:原告的父亲商贵因少量咳血,于2010年7月26日入被告医院治疗,7月28日在局麻下行支气管动脉造影及支气管动脉栓塞介入治疗。由于介入损伤致患者大出血,直接导致肺叶切除,肿瘤扩散速度加快,致使患者死亡。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商贵的死亡,使原告和家人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医疗费人民币170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辩称:原告所称其父亲商贵在被告处进行手术治疗后,因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导致死亡的情况不属实。被告医生对商贵的入院诊断正确,治疗方案得当,医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商贵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关,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死者商贵(男,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2010年9月6日死亡)是原告商艳坤的父亲。2010年7月26日,商贵因间断咯血6个月,加重一周,到被告门诊部进行治疗。门诊诊断为:咯血。商贵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肺恶性肿瘤、颅内占位性病变、咯血、高脂血症、肺炎、肺血管畸形。于2010年7月28日在局麻下行支气管动脉造影及支气管动脉栓塞术。2010年7月29日商贵出现呼吸困难,于2010年7月30日行纤维支气管镜检查及治疗。2010年8月4日晚商贵再次出现咯血,给予对症治疗后,于2010年8月5日转入胸外科,于当日在全麻下行左肺下叶、舌叶切除术。2010年8月12日补充临床诊断为:左肺舌叶大细胞癌。2010年8月23日行头部CT检查,补充临床诊断为:颅内多占位性病变(转移瘤可能性大)。商贵于2010年8月26日出院,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人民币17000.00元。商贵于2010年9月6日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对商贵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诉。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商贵在被告处治疗过程中,被告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本院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医学会进行鉴定,2012年6月6日,长春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意见,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支付此次鉴定费人民币3000.00元。原告不服长春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意见,又向本院申请:就被告在对商贵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商贵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本院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原、被告共同委托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2013年3月15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1、依据目前资料,难以界定医疗文证资料中商贵20**年5月19日因间断咯血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行肺部多排CT检查的结果回报与医方共享的2010年7月19日肺部CT检查结果回报间关系;2、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在商贵诊疗过程中存在沟通或告知不足的欠缺,此欠缺与商贵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支付此次鉴定费人民币59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父亲商贵因间断咯血入住被告处住院治疗,经支气管动脉造影及支气管动脉栓塞术和左肺下叶、舌叶切除术后,病情未能好转,出院后死亡。现已经司法鉴定,被告医生在对商���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虽然存在欠缺,但是欠缺与商贵的死亡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商贵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商艳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卫国审 判 员  金 龙代理审判员  佀庆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