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诉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邵林平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邵林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32号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婉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丛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秋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责人:樊飞雄,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立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林平。委托代理人:周振民,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溢公司)与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邵林平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溢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溢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591.24元,减半收取76795.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金溢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冰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褚 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