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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恢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辛效民与张汉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效民,张汉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辛效民,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汉政,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临同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199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全部履行。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8年4月21日终结(1997)临同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辛效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7)临同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