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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2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王一兵与杨安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兵,杨安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2432号原告:王一兵,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被告:杨安蓬,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一兵诉被告杨安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山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兵,被告杨安蓬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兵诉称:2013年5月22日,被告女儿潘晶晶欠原告34万元,其用自己位于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华苑房产作抵债,因该房产尚欠银行贷款,原告代潘晶晶归还银行贷款248000元,手续费2000元,加上潘晶晶此前欠款34万元,共计欠款59万元。潘晶晶用上述房产折抵48万元后,尚欠原告11万元,被告自愿承担,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3年7月31日之前全部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归还借款1万元,余款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3年8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安蓬辩称:原告诉状陈述不是事实,被告的女儿并不欠原告借款。原告系被告女婿的驾驶员,被告女婿因经营对外有债务,原告同意帮其贷款归还债务,但原告却以欺骗的手段骗取了被告女儿的房子。本案诉请的11万元是原告捏造的,该款项并未转入被告女儿的账户,原告涉嫌诈骗,请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审理查明:曹诚龙与潘晶晶系夫妻关系,被告系潘晶晶母亲,原告系曹诚龙雇佣的驾驶员。2013年5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1万元,用于归还潘晶晶房贷,借款期限为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等内容。同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1万元,此款用于潘晶晶(女儿)归还房贷,已用银行转帐方式转入潘晶晶工行帐户,最终还款日期为2013年7月31日之前。2013年8月6日,曹诚龙归还原告1万元,原告认为系归还上述借款中的部分本金,被告不予认可。因被告对借款不认可,双方意见分歧,遂成讼。另查明:2013年5月23日,原告向潘晶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4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借款协议、欠条、中国农业银行网银交易查询明细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虽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欠条中内容与网银交易查询明细相互印证,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业已届满,原告可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1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损失自2013年8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安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一兵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王一兵支付自2013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被告杨安蓬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杨安蓬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山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秀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