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法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2013)千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18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于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将案件款18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辉审 判 员 杨定强代理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