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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长沙震泰家具有限公司与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震泰家具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021-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震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98号汇富中心1栋2114房。法定代表人王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御邦路22号御邦国家广场立达人酒店8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玉,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震泰家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70129元,违约金55000元,案件受理费6520元,执行费4880元,合计3365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5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荆 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