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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二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湖南至科铸造有限公司与梁长宗、黄独祥、上海立功众恒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立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至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梁长宗,黄独祥,邯郸市立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上海立功众恒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二初字第642号原告湖南省至科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国,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梁长宗,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龚彬,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独祥,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谭良鸿,系被告黄独祥所在村委会推荐,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邯郸市立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恩,该公司经理。被告上海立功众恒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想娥,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德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鹿颖,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内销部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湖南至科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长宗、黄独祥、上海立功众恒紧固件有限公司、邯郸市立功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宁波德信紧固件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至科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至科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湖南至科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黄雪姣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