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倪小侠与金佩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小侠,金佩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294号原告倪小侠。被告金佩华。原告倪小侠诉被告金佩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小侠、被告金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小侠诉称,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1801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同号1802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1802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邻居关系。2012年10月被告装修时,擅自将自家的阁楼窗改为门,并破坏楼顶平台的防水层,在原告1801室楼顶平台上私自安装自来水管,安装在1801室楼顶平台的空调外机无污水排放管,随意滴水,造成对楼顶的侵蚀,另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向外开启,影响原告正常通行。此外,被告在装修中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原告房屋楼顶平台上,致窗台落水管堵塞,积水渗入北房间,导致墙体霉变。被告称无法进入楼顶平台,但被告完全可以借用物业通行的门进入平台进行整改。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将1802室阁楼门恢复为阁楼窗原状;2、判令被告修复1802室楼顶被其破坏的防水层;3、判令被告对1802室防盗门予以整改,改为向内开启,恢复原状;4、判令被告拆除其私自安装于1801室楼顶平台上方的自来水管;5、判令被告对安装在1801室楼顶平台的空调外机污水排放予以整改,接上污水排水管;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造成1801室房屋北房间墙体渗水霉变的损失人民币1元。被告金佩华辩称,2013年6月被告向法院提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9743号(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19743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将1801室房屋的阁楼门恢复为阁楼窗、拆除1802室房屋阁楼窗外的铁栅栏等,获法院判决支持,并已生效。故关于原告第一项诉请,只要原告按19743号生效判决将其1801室阁楼门恢复成阁楼窗,被告也立即恢复成阁楼窗;第三项诉请,原告房屋的防盗门也是向外开启,只要原告将其防盗门恢复为向内开启,被告也立即将防盗门恢复为向内开启;第二、四、五项诉请,被告同意修复防水层、拆除自来水管、空调外机接上污水排水管,但前提是原告首先按生效判决拆除铁栅栏,否则被告无法进入楼顶平台,物业通行的门平时是锁掉的,只是在修电梯、洗水箱时开启,故原告不拆除铁栅栏,被告无法进入平台;第六项诉请,原告房屋北房间与被告房屋阁楼完全不相接,不可能系被告装修导致渗水,而是原告自行拆除承重墙造成其房间渗水、霉变,与被告无关,故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系1801室房屋产权人之一,被告系1802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邻居关系。1802室房屋为顶层房屋,附有阁楼一间,顶层房屋天花板有一个通往阁楼的孔洞,阁楼无其他出入口,仅有阁楼窗户一扇。后被告在1802室屋内安装楼梯至阁楼处,并将阁楼窗改为阁楼门。2013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本院至1801室、1802室现场勘察,经勘察,1802室防盗门朝外向右开启,该门完全开启时,将1801室大门完全阻挡;1802室阁楼窗改为阁楼门;1802室阁楼门处防水层有破坏;被告在18楼楼顶平台安装空调外机一台,无污水排水管,安装长约4.55米呈L型的自来水管,水管口封闭;1801室北房间墙体无渗水霉变现象。原、被告对勘察结果均无异议。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阁楼窗改建为阁楼门,该行为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确对原告的居住安全造成一定的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将阁楼门恢复为阁楼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向外开启,且完全打开时将原告的大门完全阻挡,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故原告要求被告将防盗门恢复为向内开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修复防水层、拆除自来水管、整改空调外机安装污水排水管,经查,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房间墙面渗水霉变并以此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阁楼门恢复为阁楼窗;二、被告金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楼顶的防水层;三、被告金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防盗门改为向内开启,恢复原状;四、被告金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楼顶平台上方的自来水管;五、被告金佩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安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XXX弄XXX号XXX室楼顶平台的空调外机污水排放予以整改,接上污水排水管;六、驳回原告倪小侠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金佩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储刘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