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莫民初字第0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莫民初字第080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委托代理人李晓光,莫旗甘河农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白鹏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伟、人民陪审员姜玉清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4月28日在莫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男孩陈凤明现年15周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财产,无外债。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杳无音讯,导致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陈凤明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4月28日在莫旗甘河农场婚姻办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现年15周岁,现与原告共同生活。但被告于2010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现年15周岁,与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结婚证二份、下落不明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并且被告在2010年11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因上述两份证据是法定机关出具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两份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于2010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3年未归,原告与其失去联系,现下落不明,由于被告的离家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四)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二)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规定,准许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婚生长子陈凤明和原告一起生活,并且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婚生长子陈凤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愿负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陈某某诉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财产、没有外债。庭审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并且被告未出庭应诉无法核实其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对原、被告的财产情况不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经公告传唤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做出判决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实事、理由、法律依据、判决结果、诉讼费负担、上诉权利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子陈凤明由原告陈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鹏飞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姜玉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四)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离婚:(二)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