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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朱常顺与李军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常顺,李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97号申请人朱常顺,农民。被执行人李军宁,农民。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顺已将案件款如数缴清,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