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朱常顺与李军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常顺,李军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97号申请人朱常顺,农民。被执行人李军宁,农民。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长顺已将案件款如数缴清,申请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