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陈月梅与曾庆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月梅;曾庆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3288号原告陈月梅,女,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济南市全民健身中心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晓焱,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展文文,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军,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济南市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国斌,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月梅与被告曾庆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月梅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月梅负担。审 判 员 宫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