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王靖朴与王靖林、温州市龙湾区永昌堡保护修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靖朴,王靖林,温州市龙湾区永昌堡保护修建管理委员会,王靖南,王靖东,王靖西,王美霞,王莲青,王德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王靖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城飞。被告:王靖林。被告:温州市龙湾区永昌堡保护修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国建。第三人:王靖南。第三人:王靖东。第三人:王靖西。第三人:王美霞。第三人:王莲青。第三人:王德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靖朴与被告王靖林、温州市龙湾区永昌堡保护修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王靖南、王靖东、王靖西、王美霞、王莲青、王德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靖朴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靖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靖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