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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民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民催字第20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开勤,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董事长。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因遗失北京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313000522236XXXX、出票时间为2013年7月12日、票面金额为273万元、出票人为江苏环能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华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利害关系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勤润油脂化工厂承担。审 判 长  王生奇审 判 员  韦 芬审 判 员  王芸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