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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梁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德放与陈学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放,刘兴允,陈学立,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梁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放,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兴允,农民。被执行人:陈学立。被执行人: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玉法,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放与被执行人刘兴允、陈学立、梁山银河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学立自动履行了(2012)梁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德放与被执行人陈学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