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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文世国与何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世国,何崇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545号原告:文世国,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何崇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世国诉被告何崇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世国负担。审判员  金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