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91号原告宋玉东,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009235111),汉族,开滦吕家坨矿机运科工人,现住古冶区范各庄镇小寨村15排2号。被告张爱芹,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7309145126),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林西洋西花园104楼4单元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东与被告张爱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东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玉东负担。审判长 白梅玲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