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系该社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该社醍醐信用社主任。被告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澄城县顺昌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杜东承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婕 微信公众号“”